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鈞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城系統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277元,應徵 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