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鈞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詩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城系統有限公司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277元,應徵
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