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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7號 原   告 鵲橋移民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禎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被   告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柴御清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思倫 訴訟代理人 李英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