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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