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000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