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仁雄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7,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