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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