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榮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楷喬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
被 告 賴清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辦理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面積1385.3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及同上地段948-1地號,面積256.1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之土地,如附件所示
兩造之買賣預告
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面積1385.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及同段94
8-1地號,面積25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之土地(
下合稱
系爭土地權利)預告登記予原告。係主張
略以:原告
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1日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權利,總
價新臺幣(下同)1751萬元,簽約時已付訂金200萬元,尾
款1551萬元於
土地分割完成辦理過戶時給付。且依兩造如附
件訂立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0條:特別約定事項「二、買
方(即原告,下同)同意賣方(即被告,下同)先向銀行貸
款,貸款完成後,賣方需設定預告登記與買方(自簽訂此契
約後一個月內完成)」。被告已於106年11月20日向
有限責
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辦理增貸完成,
擔保債權總金額由50
4萬元增加為1176萬元,被告應依
上開約定履行辦理系爭土
地權利預告登記予原告。
詎屢經原告催請,被告藉詞拖延,
原告
爰提起本訴等語。
二、被告聲明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抗辯略以:契約寫9月份要交
款,10月份要送銀行做履約保證,契約載明以履約保證方式
處理,但在送履約保證之前我們就跟原告溝通履約方式要做
變更,但對方都不理會。原告是10月13日交款,是銀行簡訊
通知說有收到這筆錢。如果現在作預告登記,因為(土地)
共有人的
繼承人很多,難免有一些狀況要處理,代書說可能
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去處理,被告一直希望完成合約,但
原告無法理解,希望給被告兩個月時間,被告願意去做預告
登記等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上,除訂金之交付時間,被告認有稍遲於契約
之約定交付外,餘未爭執,並有兩造簽訂如附件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土地
所有權狀、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謄
本影本等附卷為憑,
堪信兩造間確有如附件所示之買賣系
爭不動產權利之事。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約協同為系爭不動產權利之預告登記部
分,被告固抗辯如上,意指訂約後與原告溝通履約方式要
做變更,但原告都不理會等語。
惟查據如附件之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第10條:特別約定事項。「二、買方同意賣方先
向銀行貸款,貸款完成後,賣方需設定預告登記與買方(
自簽訂此契約後一個月內完成)」既經兩造訂明為約款,
而足以
拘束兩造。且被告已向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
社辦理增貸完成,亦為被告所不否認,
暨兩造於106年9月
21日簽立如附件契約,
迄今已逾一個月,足認原告依此約
款請求被告應為預告登記係合法有理由。至被告抗辯之詞
只係單方之請求,容
非合法可採。
綜上,原告之主張係有理由,本院爰綜據原告
訴之聲明及事實及
理由
所載內容,判命被告應協同辦理系爭土地權利有如附件買賣
之預告登記事項,以障原告之權益。
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附件:買賣契約書影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