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賴清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璇實業有限公司間履行預告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核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萬元,應
徵
裁判費249,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