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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預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賴清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璇實業有限公司間履行預告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核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萬元,應 徵裁判費249,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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