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賴清民
被
上 訴人 榮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楷喬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3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
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