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建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通裁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畇安
被 告 建威紡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追加被告 黃順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被告應將
補提言詞辯論狀
繕本補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