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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建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裁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畇安 被   告 建威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追加被告  黃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將 補提言詞辯論狀繕本補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