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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宥 代 理 人 巫宜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8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精品銅器股份有│第一銀行鹿港分│107年1月10日 │75,650元 │LK0000000 │ │ │ │限公司謝宇宥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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