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耀祥豪農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豪
代 理 人 賴小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施坤樹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耀祥豪農產開發│彰化銀行二林分│106年6月30日 │48,564元 │L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
│002 │耀祥豪農產開發│彰化銀行二林分│106年6月30日 │23,424元 │L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
│003 │耀祥豪農產開發│彰化銀行二林分│106年6月30日 │42,192元 │L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
│004 │耀祥豪農產開發│彰化銀行二林分│106年6月30日 │7,172元 │L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