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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達永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達永汽車修理廠│玉山銀行 彰化 │107年7月25日 │906,347元 │D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文 │分行 │ │ │ │ │ │ │國 │ │ │ │ │ │ ├──┼───────┼───────┼───────┼────────┼────────┼──┤ │002 │達永汽車修理廠│玉山銀行 彰化 │107年7月25日 │743元 │D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文 │分行 │ │ │ │ │ │ │國 │ │ │ │ │ │ ├──┼───────┼───────┼───────┼────────┼────────┼──┤ │003 │達永汽車修理廠│玉山銀行 彰化 │107年6月30日 │210元 │D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文 │分行 │ │ │ │ │ │ │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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