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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事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8號 異 議 人 葉阿彬 相 對 人 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學傳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未附理由聲明異議。 三、按原告之訴,如其訴訟標的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 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以法院確 定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即成為規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之基準,於當事人及法院均受其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 為歧異之判斷,更禁止重行之起訴。 四、經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標的(債務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 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336,578元),業經本 院彰化簡易庭以102年彰勞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異 議人就同一請求標的再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一事不再理 法理,為不合法。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核 並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