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8號
異 議 人 葉阿彬
相 對 人 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學傳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異議人未附理由聲明異議。
三、按
原告之訴,如其
訴訟標的為
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
裁判之訴訟標的,
有
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亦有規定。
是以法院確
定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即成為規範當事人間
法律關係
之基準,於當事人及法院均受其
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
為歧異之判斷,更禁止重行之起訴。
四、
經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標的(
債務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
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336,578元),業經本
院彰化簡易庭以102年彰勞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異
議人就同一請求標的再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
一事不再理
法理,為不合法。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核
並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