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龎遠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保險字第3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84,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