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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龎遠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保險字第3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4,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