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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治華 相 對 人 金益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8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3.「資方(即相對 人)同意給付勞方許治華特休未休工資及舊制退休金,共計新台 幣75萬6,912元;將分6期給付,每期新台幣12萬6,152元,自108 年9月至109年2月止,每月10日為付款日(遇假日順延至工作日 ),將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個人薪轉帳戶,如有1期未兌現, 視同全數到期。」之內容,其中新台幣504,608元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經彰化縣勞資 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相對人僅給 付民國108年9月、10月2期各新台幣126,152元,自108年11 月起即未履行,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 等為證,核與首揭相符,本件聲請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