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
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王樹茂
訴訟
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被 告 棠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汝宜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384元,及自
起訴狀繕
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13頁),
嗣具狀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間尚
有其他代墊費用38,404元未給付,加計此等費用後,擴張請
求被告給付518,788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275頁
),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約於106 年6月9日至被告公司任職,受被告實際負責人
即訴外人張鶴澄指示,處理位在彰化縣○○鄉○○區○○路
○○○○ 號工廠設立初期之各項開辦業務,包含工廠地點找尋
、工廠設立登記、廠房裝修、營運、人才招募、員工訓練、
業務推廣、進出口報關、巡視廠房、關門、外籍勞工之飲食
、就診及工作指派等工作,
兩造間存在
僱傭關係,約定月薪
3萬元,於翌月初給付。原告為辦理工廠開辦業務,需經常
性加班(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然被告均未給付加班費。
詎被告於107年2月14日突然拒絕原告提供勞務,並當場要求
原告離去,經原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仍於107年4月19日調
解不成立,原告
乃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
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
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
定,終止與被告間勞動契約。
(二)原告於106年6月9日到職,
迄至107年4月19日通知被告終止
兩造間勞動契約時止,年資為10個月。然被告僅給付106年6
月至同年9月份薪資共計12萬元,尚欠①106年11月至107年2
月份,共4個月薪資12萬元、②延長工時工資121,092元(加
班日期、時數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③
資遣費12,500元(
計算式:30,00010月/12月1/2=12,500元)、④10日預
告
期間工資10,000元。又被告委請原告先行墊付部分費用後
,再檢具單據結算,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代墊費用
255,196元,以上共計518,788元未給付。且被告未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6條第1 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
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共計應補
繳19,998元(計算式:30,300元×6%×11月=19,998元)
等語,
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
民法第546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款項,並
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語,
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518,78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提繳19,998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106年8月間欲在彰化地區設立工廠,被告之執行長張
鶴澄經由宮廟委員結識原告,原告得知被告上述設廠需要後
,對張鶴澄誆稱,其為前立委林滄敏之親戚及助理,於彰化
地區政商關係良好,可協助被告代為找尋工廠及辦理工廠設
立登記等事項,因其身兼多家公司負責人、副總、主委(如
保久茂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寶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久茂國
際產業有限公司等),難以分身,故僅能幫忙協助尋找工廠
地點及設立登記事項等語。兩造議定自106年8月起算3個月
委任期間,委由原告代為協助找尋工廠、開辦廠房、進口設
備及工廠設立登記等事項,每月代辦報酬為3 萬元,故兩造
間屬定期之委任代辦契約關係,並無僱傭關係存在,自無勞
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之
適用,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均屬無據。
(二)因被告自國外進口機器時間延誤,拖延至107 年1月8日始完
成工廠設立登記,並於107年1月間開始營運,原告之委任期
間亦因而延長3個月,至107年1月間止。張鶴澄分別於106年
8月22日、106年9月1日、106年10月14日、106年11月4日、
107年1月10日、同年2月6日,提款並交付原告現金共計150,
000元,故被告已給付106年8月至12月份報酬150,000元。又
原告表示其當地人脈熟悉,並介紹廠商與被告,才先在估價
單上記載原告為聯絡人,原告並未在場監工,亦未代墊工程
款或經被告同意代為提供餐點及工具與證人張文豪,工廠相
關款項均由被告自行給付。另因原告位在彰化地區,當時張
鶴澄往返臺灣大陸兩地,為方便招募員工聯絡,才先記載原
告之電話號碼,其後人才招募均由被告自行處理。兩造間委
任關係已於107年1月工廠設立完成後終止,被告並於107年1
月底,告知原告不要再到被告工廠,然原告仍滯留被告工廠
,拒不遷出,且不交還被告公司之遙控器、門鎖等語置辯,
並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有從事被告之工廠地點找尋、工廠設立登記等事務。
(二)兩造約定原告每月報酬為3萬元。
(三)被告工廠(址設彰化縣○○鄉○○區○○路○○○○號)於107
年1月8日經彰化縣政府核准登記。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兩造間有無勞動關係存在?
(二)原告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墊費用,有
無理由?
五、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勞動關係,係不可採:
1.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
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定有明文。
受任人依委任之本
旨給付勞務,而處分管理其受委託之事務,勞務之給付僅為
手段,事務之處理始為其目的。而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
,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
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
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一)人格上從屬性,即
受僱人
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
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
,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
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
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最高法院
96年度
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
參照)。是勞動契約與以提供勞
務為手段之
委任契約之主要區別,在於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
間,其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最高法院
104年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受雇於被告公司,兩造間存有勞動契約乙情,為被
告所否認,辯稱其係委由原告代為協助找尋工廠、開辦廠房
、進口設備及工廠設立登記等事項,原
本約定3 個月完成,
兩造間屬定期之委任代辦契約關係等語。
經查,證人即被告
公司執行長張鶴澄到庭證稱:我於106年8月間在臺中市太平
區頭汴坑龍奉宮認識原告。原告說他是彰化人,對彰化很熟
,是立委的姪子,可以幫忙尋找廠房,及尋找廠商裝修工廠
。當時約定原告於3個月期間,找到廠房及裝修廠商後,再
由我自行負責簽約及與廠商洽談裝修事項等語(見本院卷第
359 頁)。
核與原告陳稱:被告法定代理人張汝宜以及其父
親張鶴澄,要我幫忙在臺中及彰化一帶尋找工廠地點,我透
過仲介朋友去尋找,先跟地主及仲介談過後,再將資料交付
與張鶴澄,我也會與張鶴澄談論細節,張鶴澄會指示我價格
及條件等細節,後來找到福興鄉這塊地(應指彰化縣○○鄉
○○區○○路○○○○ 號之廠房),張鶴澄很滿意。租賃合約
內容也都由我跟地主洽談,再向張鶴澄報告等語(見本院卷
第206 頁)大致相符,可知原告與張鶴澄原係約定委由原告
代為尋找工廠設立地點及裝修廠商。
3.原告固主張:張鶴澄很滿意工廠地點,於106年7月間有跟我
說,等工廠設立了,要我擔任經理。我回覆先從事總務的工
作。被告於106年8月間簽訂基地租賃合約,工廠於106年10
月間即實際運作,與國外從事紙張買賣交易,我有參與買賣
交易,並且開車搬運貨物。被告工廠於107年1 月8日拿到許
可證,於工廠設立初期,只有我1 位員工,什麼事情都是我
在做。廠房裝修部分,係由張鶴澄口頭陳述如何裝修,由我
繪製設計圖並且請廠商估價後,再請示張鶴澄。人才招募亦
由張鶴澄指示條件,由我們一起去就業服務中心登記,我也
有參與工廠招募會,我先初步篩選後,將資料提供與張鶴澄
,由張鶴澄進行面試。業務推廣部分均由我接洽,張鶴澄有
列出名單要求我去拜訪。業務指派主要都是張鶴澄指示我,
張汝宜也會來工廠瞭解狀況,並且詢問我相關事項。因為工
人是8點來上班,所以張鶴澄要我到工廠提早開門,他有跟
我說工作不要太晚,9點前要離開。我大部分都是最後一個
走的,要關門跟巡視廠房,這中間也有找幾個工人、會計過
來,面試員工以及員工訓練也都是由我負責的。後來被告有
聘請外籍勞工,住在工廠裡面,飲食、就診跟所有工作指派
都由我負責等語(見本院卷第206至207頁),並提出被告公
司人才招募廣告看板照片、估價單、廠房工程報價單、廣告
帆布請款單、博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同富達貿易有
限公司請款單、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開元報關行
電子郵件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47至71頁)。
①然依被告承租廠房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
所載(見本院卷第321
至333頁),被告與出租人即訴外人泰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係於106年9月27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自106年12月1
日起承租彰化縣○○鄉○○區○○路○○○○號工廠廠房,則
於106年12月1日被告開始承租廠房以前,自無從在該廠房內
從事營運。且依原告所提估價單及工程報價單內容(見本院
卷第51至61頁),被告工廠於106 年10月至11月間,尚需裝
修廠房、裝置門窗、冷氣、消防設備及監視系統,是原告所
陳被告於106年8月間簽訂基地租賃合約,工廠於106年10月
間即實際運作,其有參與買賣交易等語,
難認與實情相符。
②原告所提上開估價單、報價單、銷貨單及廣告看板,固部分
載有原告之名字或記載原告為聯絡人(見本院卷第51、55、
61至71頁)。然據證人張鶴澄證稱:原告當時借用被告廠房
做為其臨時辦公室,處理尋找廠商事務,後來因為進口設備
及裝修進度延誤,延長了1至2個月時間,請原告幫忙找一些
廠商。廠商裝修內容都是與我洽談,因為廠商是原告的朋友
,故首次報價係留原告資訊,然其後報價及承作內容都是由
我自行處理。報關行都是我們自己找的,因為當時原告在臨
時辦公室處理他自己的工作及尋找廠商,所以有請原告收件
,但貨物點收由我自行處理。又因當時公司尚未開設電子郵
件,故使用原告之電子郵件,然報關事務(大小章用印、補
上手寫簽名、確認委託書)均由我自己處理。因為我當時往
返臺灣跟大陸,而原告都在工廠之臨時辦公室,才會在徵人
看板上留原告的電話,然實際上原告並沒有幫忙找到員工,
員工都是我自己尋找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59至360頁),且
有原告提出之請款單、工程報價單支票
收訖簽回單、進口報
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7至397頁),可知原告係代被告
接洽廠商、受託收受貨物及郵件,然廠房裝修內容、報關及
付款等事項,並
非由原告負責處理,故尚難僅憑上開單據上
記載原告名稱,即認定其有受被告公司雇佣提供勞務。
③證人張文豪雖證稱:我與原告是遠房親戚,並由原告與我接
洽工程。被告公司於1至2年前7月到9月間,僱請我鋸樹木、
搬運東西、清理廠房雜物,清理廠房時間約1個月。廠房之
油漆工程大約在過年前,工作將近2個月,因為我在其他地
方也有工作,無法一直待在被告廠房,工作時間斷斷續續。
我於油漆工程進行到一半的時候,有徵求張鶴澄同意,跟另
名位師傅居住在被告工廠內,大約住到農曆過年時,油漆工
程完成了,就搬走了。我每天的工作時間都不固定,油漆工
程大約30、40萬元,粗工費用單日1,200元。原告於工程進
行中幾乎都在場,幫工人開、關門,原告一開始有跟我說要
清理哪些廢棄物及樹木,也有指示油漆區域,指示我們幫機
器重新上漆等語(見本院卷第250至252頁)。然證人張文豪
亦證稱:我從事清潔、油漆工作時,有跟張鶴澄洽談工作內
容,我工作時,張鶴澄來過很多次,有指示如何進行工作1
至2 次等語(見本院卷第250至252頁),可見張鶴澄確有數
次至廠房監工,並指示證人張文豪進行工作。縱然原告因代
被告尋找廠房裝修廠商之便或私人因素,而長時間停留在被
告廠房,並告知證人張文豪清潔及油漆範圍,然原告或基於
為被告介紹廠商之故,而協助指示證人張文豪工作範圍,且
上開事項亦均屬工廠開辦範圍內業務,故亦難憑此為有利原
告之認定。
④被告公司係於103年08月18日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
所營事業包含加工紙製造業、批發、零售及國際貿易業等事
業,有公司基本資料1紙
可參(見本院卷第407頁)。然依原
告陳稱:被告還沒有買打卡機,所以我沒有打卡。因為工人
是8 點上班,張鶴澄要求我提早到工廠開門,有跟我說工作
不要太晚,9點前要離開。我有要求被告幫我加入勞健保,
但被告說等工廠請了會計後再做,後來沒有幫我加。因為之
前員工只有3個人,人數不多,所以沒有適用獎懲制度,都
是口頭管理等語(見本院卷第206 頁),可見兩造並未就原
告之工作時間為具體約定,原告亦未納入被告公司之企業組
織或生產體系中從事職務,接受懲戒或制裁,而應係受張鶴
澄私人委託,從事工廠地點找尋、工廠設立登記、工廠開辦
等相關事務,故縱然原告於完成上開委任事務之過程中,有
為提供勞務之行為,然僅為其為達成委任目的之方法,尚難
認定兩造間具有勞動關係存在。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
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各該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至其個人專戶,均屬無據。
(二)原告主張被告委任其處理工廠開辦業務,依民法第546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所代為墊付之費用,為無理由: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
告
自認原告所主張
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
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
於其
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
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其為被告處理工廠開辦業務,自106年9月起至107年2
月止,代為墊付費用共計255,196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原告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
2.本件原告主張其為代為墊付費用共計255,196 元等語,固提
出其手寫之支付明細、支出證明單、經濟部工業局福興(兼
埤頭及田中)工業區服務中心繳款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免
用發票收據、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9至137、281
至309 頁),然為被告為否認。而上開明細既係原告自行書
寫,且其上並無兩造簽名以為憑證,殊難依此認定被告確實
有支出此等費用,亦無從認定原告確有委任被告代為支付該
款項。又原告所提107年2月1日支出證明單(金額15,000 元
),經手人欄固有原告之簽名,然事由欄僅記載「動力電源
外線配電機基礎管線(自備管理)全楊工程行」,無從認定
係因進行被告工廠配電工程所支出之費用。再者,上開工業
區服務中心繳款單記載之繳款人為被告,難以認定係由原告
繳納此部分款項。至原告所提各該發票(金額合計19,149元
),內容包含購買矽力康槍、加油費、彰化市全聯福利中心
購物費、桃園機場之餐飲費及臺中高鐵麥當勞餐飲費,其支
付地點與被告工廠所在地點即彰化縣福興鄉地點相異,且原
告並未說明與被告工廠開辦一事有何關連,實無從認定原告
係受託為被告代墊此等費用,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
有受被告委託並支出上開費用,故原告主張被告委任其代墊
費用,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255,196元
,並無理由。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1項第1款、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延長工時工資、
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個人專戶,
及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併予敘
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一
┌─────────────────────────────┐
│106年9月 │
├─┬──┬────┬───────┬─────┬─────┤
│日│星期│工作時間│延長工時時數 │應給付工資│備註 │
├─┼──┼────┼───────┼─────┼─────┤
│1 │五 │AM8-PM5 │無 │1,000元 │ │
├─┼──┼────┼───────┼─────┼─────┤
│2 │六 │AM8-PM5 │休假日 │1,582元 │ │
├─┼──┼────┼───────┼─────┼─────┤
│3 │日 │AM8-PM5 │例假日 │2,000元 │ │
├─┼──┼────┼───────┼─────┼─────┤
│4 │一 │AM8-PM5 │無 │1,000元 │ │
├─┼──┼────┼───────┼─────┼─────┤
│5 │二 │AM8-PM5 │無 │1,000元 │ │
├─┼──┼────┼───────┼─────┼─────┤
│6 │三 │AM8-PM5 │無 │1,000元 │ │
├─┼──┼────┼───────┼─────┼─────┤
│7 │四 │AM8-PM5 │無 │1,000元 │ │
├─┼──┼────┼───────┼─────┼─────┤
│8 │五 │AM8-PM5 │無 │1,000元 │ │
├─┼──┼────┼───────┼─────┼─────┤
│9 │六 │AM8-PM5 │休假日 │1,582元 │ │
├─┼──┼────┼───────┼─────┼─────┤
│10│日 │AM8-PM5 │例假日 │2,000元 │ │
├─┼──┼────┼───────┼─────┼─────┤
│11│一 │AM8-PM5 │無 │1,000元 │ │
├─┼──┼────┼───────┼─────┼─────┤
│12│二 │AM8-PM5 │無 │1,000元 │ │
├─┼──┼────┼───────┼─────┼─────┤
│13│三 │AM8-PM5 │無 │1,000元 │ │
├─┼──┼────┼───────┼─────┼─────┤
│14│四 │AM8-PM5 │無 │1,000元 │ │
├─┼──┼────┼───────┼─────┼─────┤
│15│五 │AM8-PM5 │無 │1,000元 │ │
├─┼──┼────┼───────┼─────┼─────┤
│16│六 │AM8-PM5 │休假日 │1,582元 │ │
├─┼──┼────┼───────┼─────┼─────┤
│17│日 │AM8-PM5 │例假日 │2,000元 │ │
├─┼──┼────┼───────┼─────┼─────┤
│18│一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19│二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20│三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21│四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22│五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23│六 │AM8-PM7 │休假日+2小時 │2,250元 │ │
├─┼──┼────┼───────┼─────┼─────┤
│24│日 │AM8-PM7 │例假日+2小時 │2,334元 │ │
├─┼──┼────┼───────┼─────┼─────┤
│25│一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26│二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27│三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28│四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29│五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30│六 │AM8-PM7 │休假日+2小時 │2,250元 │ │
├─┴──┴────┴───────┼─────┼─────┤
│ 合計│41,920元 │扣除已給付│
│ │ │月薪30,000│
│ │ │元後,尚欠│
│ │ │11,920元。│
├─────────────────┴─────┴─────┤
│106年10月 │
├─┬──┬────┬───────┬─────┬─────┤
│日│星期│工作時間│延長工時時數 │應給付工資│備註 │
├─┼──┼────┼───────┼─────┼─────┤
│1 │日 │AM8-PM7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2 │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3 │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4 │三 │AM8-PM7 │國定假日+2小時│2,334元 │中秋 │
├─┼──┼────┼───────┼─────┼─────┤
│5 │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6 │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7 │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8 │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9 │一 │AM8-PM9 │國定假日+4小時│2,542元 │國慶 │
├─┼──┼────┼───────┼─────┼─────┤
│10│二 │AM8-PM9 │國定假日+4小時│2,542元 │國慶 │
├─┼──┼────┼───────┼─────┼─────┤
│11│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2│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3│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4│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15│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16│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7│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8│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9│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0│五 │休假 │ │1,000元 │ │
├─┼──┼────┼───────┼─────┼─────┤
│21│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22│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23│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4│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5│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6│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7│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8│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29│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30│一 │AM8-PM7 │2小時 │1,542元 │ │
├─┼──┼────┼───────┼─────┼─────┤
│31│二 │AM8-PM7 │2小時 │1,542元 │ │
├─┴──┴────┴───────┼─────┼─────┤
│ 合計 │59,220元 │扣除已給付│
│ │ │月薪30,000│
│ │ │元後,尚欠│
│ │ │29,220元。│
├─────────────────┴─────┴─────┤
│106年11月 │
├─┬──┬────┬───────┬─────┬─────┤
│日│星期│工作時間│延長工時時數 │應給付工資│備註 │
├─┼──┼────┼───────┼─────┼─────┤
│1 │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 │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3 │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4 │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5 │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6 │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7 │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8 │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9 │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0│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1│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12│日 │休假 │ │1,000元 │ │
├─┼──┼────┼───────┼─────┼─────┤
│13│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4│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5│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6│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7│五 │AM8-PM11│6小時 │1,958元 │ │
├─┼──┼────┼───────┼─────┼─────┤
│18│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19│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20│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1│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2│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3│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4│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5│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26│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27│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8│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9│三 │請假 │ │1,000元 │ │
├─┼──┼────┼───────┼─────┼─────┤
│30│四 │請假 │ │1,000元 │ │
├─┴──┴────┴───────┼─────┼─────┤
│ 合計 │52,218元 │扣除已給付│
│ │ │月薪30,000│
│ │ │元後,尚欠│
│ │ │22,218元。│
├─────────────────┴─────┴─────┤
│ 106年12月 │
├─┬──┬────┬───────┬─────┬─────┤
│日│星期│工作時間│延長工時時數 │應給付工資│備註 │
├─┼──┼────┼───────┼─────┼─────┤
│1 │五 │請假 │ │1,000元 │ │
├─┼──┼────┼───────┼─────┼─────┤
│2 │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3 │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4 │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5 │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6 │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7 │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8 │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9 │六 │休假 │ │1,000元 │ │
├─┼──┼────┼───────┼─────┼─────┤
│10│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11│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2│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3│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4│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5│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6│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17│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18│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9│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0│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1│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2│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3│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24│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25│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6│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7│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8│四 │AM8-PM12│7小時 │2,166元 │ │
├─┼──┼────┼───────┼─────┼─────┤
│29│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30│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31│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 │56,510元 │扣除已給付│
│ │ │月薪30,000│
│ │ │元後,尚欠│
│ │ │26,510元。│
├─────────────────┴─────┴─────┤
│107年1月 │
├─┬──┬────┬───────┬─────┬─────┤
│日│星期│工作時間│延長工時時數 │應給付工資│備註 │
├─┼──┼────┼───────┼─────┼─────┤
│1 │一 │AM8-PM7 │國定假日+2小時│2,334元 │元旦 │
├─┼──┼────┼───────┼─────┼─────┤
│2 │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3 │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4 │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5 │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6 │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7 │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8 │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9 │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0│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1│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2│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3│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14│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15│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6│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7│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8│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9│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0│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21│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22│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3│二 │AM8-PM11│6小時 │1,958元 │ │
├─┼──┼────┼───────┼─────┼─────┤
│24│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5│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6│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27│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28│日 │休假 │ │1,000元 │ │
├─┼──┼────┼───────┼─────┼─────┤
│29│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30│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31│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 合計│52,636元 │扣除應給付│
│ │ │月薪30,000│
│ │ │元後,尚欠│
│ │ │52,636元。│
├─────────────────┴─────┴─────┤
│107年2月 │
├─┬──┬────┬───────┬─────┬─────┤
│日│星期│工作時間│延長工時時數 │應給付工資│備註 │
├─┼──┼────┼───────┼─────┼─────┤
│1 │四 │AM8-PM9 │7小時 │1,750元 │ │
├─┼──┼────┼───────┼─────┼─────┤
│2 │五 │AM8-PM7 │2小時 │1,334元 │ │
├─┼──┼────┼───────┼─────┼─────┤
│3 │六 │AM8-PM7 │休假日+2小時 │2,250元 │ │
├─┼──┼────┼───────┼─────┼─────┤
│4 │日 │AM8-PM7 │例假日+2小時 │2,334元 │ │
├─┼──┼────┼───────┼─────┼─────┤
│5 │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6 │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7 │三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8 │四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9 │五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0│六 │AM8-PM9 │休假日+4小時 │2,584元 │ │
├─┼──┼────┼───────┼─────┼─────┤
│11│日 │AM8-PM9 │例假日+4小時 │2,542元 │ │
├─┼──┼────┼───────┼─────┼─────┤
│12│一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3│二 │AM8-PM9 │4小時 │1,542元 │ │
├─┼──┼────┼───────┼─────┼─────┤
│14│三 │AM8-PM5 │ │1,000元 │ │
├─┼──┼────┼───────┼─────┼─────┤
│15│四 │年假 │ │1,000元 │除夕 │
├─┼──┼────┼───────┼─────┼─────┤
│16│五 │年假 │ │1,000元 │初一 │
├─┼──┼────┼───────┼─────┼─────┤
│17│六 │年假 │ │1,000元 │初二 │
├─┼──┼────┼───────┼─────┼─────┤
│18│日 │年假 │ │1,000元 │初三 │
├─┼──┼────┼───────┼─────┼─────┤
│19│一 │年假 │ │1,000元 │初四 │
├─┼──┼────┼───────┼─────┼─────┤
│20│二 │年假 │ │1,000元 │初五 │
├─┼──┼────┼───────┼─────┼─────┤
│21│三 │被告拒絕│ │1,000元 │ │
│ │ │原告提供│ │ │ │
│ │ │勞務 │ │ │ │
├─┼──┼────┼───────┼─────┼─────┤
│22│四 │同上 │ │1,000元 │ │
├─┼──┼────┼───────┼─────┼─────┤
│23│五 │同上 │ │1,000元 │ │
├─┼──┼────┼───────┼─────┼─────┤
│24│六 │同上 │ │1,000元 │ │
├─┼──┼────┼───────┼─────┼─────┤
│25│日 │同上 │ │1,000元 │ │
├─┼──┼────┼───────┼─────┼─────┤
│26│一 │同上 │ │1,000元 │ │
├─┼──┼────┼───────┼─────┼─────┤
│27│二 │同上 │ │1,000元 │ │
├─┼──┼────┼───────┼─────┼─────┤
│28│三 │同上 │ │1,000元 │ │
├─┴──┴────┴───────┼─────┼─────┤
│ 合計│38,588元 │扣除應給付│
│ │ │月薪30,000│
│ │ │元後,尚欠│
│ │ │8,588元。 │
├─────────────────┴─────┴─────┤
│ 共計 121,092元│
└─────────────────────────────┘
附表二:代墊費用明細
┌─────┬────────┐
│時間 │金額(新臺幣) │
├─────┼────────┤
│106年8月至│ 13,189元 │
│106年10月 │ │
├─────┼────────┤
│106年11月 │ 118,196元 │
├─────┼────────┤
│106年12月 │ 47,721元 │
├─────┼────────┤
│107年1月 │ 35,023元 │
├─────┼────────┤
│107年2月 │ 41,067元 │
├─────┴────────┤
│ 共計 255,19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