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邱奕捷
被 告 億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即就
本案訴訟費用
聲請訴訟救
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20號於民國108年7月17日駁回
確定;本院並於108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0元,此裁定已於108年7月2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