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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邱奕捷 被   告 億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即就本案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 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20號於民國108年7月17日駁回 確定;本院並於108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0元,此裁定已於108年7月2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