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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宇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1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 柒佰捌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 」,對本院於同年1 月20日所為108 年度勞訴字第8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 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8萬7,297 元,當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6,285 元,再加計原判決第二項命其開立自願離 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 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5元【計算式 :6,285 +4,500 =10,785】,未據上訴人繳納,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