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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債 權 人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雯 上列債權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內容務必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