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債 權 人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筱雯
上列
債權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於104年11月15日所簽發之支票三紙(共
5,782,211元),或帳款轉催收5,782,211元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