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0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HOU YIE CO., LTD.
兼前列二人 鄭宗明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捌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
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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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07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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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美金)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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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43,986.02元 │108年6月1日 │2.8525% │108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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