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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元承實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元承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到院查   核。 三、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七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