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
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元承實業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元承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到院查
核。
三、請提出
聲請狀
繕本七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