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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物格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物格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   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