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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9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昌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