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昌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