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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 債 權 人 周銘忠 上列債權人周銘忠因與債務人福進鋼構有限公司即福進鍛造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銘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福進鋼構有限公司即福進鍛造有限公司營利事   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