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
債 權 人 周銘忠
上列
債權人周銘忠因與
債務人福進鋼構有限公司即福進鍛造有限
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銘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福進鋼構有限公司即福進鍛造有限公司營利事
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
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