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
債 權 人 集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邦雄
上列
債權人集綸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志鵬纖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集綸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於書狀當事人欄
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志鵬纖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