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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 債 權 人 集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雄 上列債權人集綸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志鵬纖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集綸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於書狀當事人欄   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志鵬纖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