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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 債 權 人 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彥 上列債權人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建豐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本票均無發票日,欠缺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   條規定,票據無效,應另行提出事證,證明債務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