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
債 權 人 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文彥
上列
債權人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鄭建豐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
本票均無
發票日,欠缺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
條規定,票據無效,應另行提出事證,證明債務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