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6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 債 權 人 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彥 債 務 人 鄭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記載到期日本票,執票人應於   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   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   聲請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請就到期日109年2月   1日起之本票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