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債 權 人 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倉旭
上列
債權人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李安乾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安乾(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