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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6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貴 代 理 人 張良村 債 務 人 JIUN YE GARMENT (CAMBODIA) CO.,LTD. 法定代理人 鄭竣鴻 債 務 人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DR. LONG INTERNATIONAL(U.S.A.)CO., LTD. 兼上三人之 鄭宗明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佰玖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   壹元捌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