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楊趙秀英
上列
債權人楊趙秀英因與
債務人慶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趙秀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金源、吳黃麗鳳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
三、請提出係爭三張支票之正面及反面影本到院。(內容請務必
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