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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陳家瑩即陳佳玲 債 務 人 川誠工程有限公司即嘗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諺誠即黃諺宬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貳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87,845元        │107年11月14日     │4.68%         │107年12月15日     │ ├──┼────────────┼───────────┼───────────┼───────────┤ │002 │123,362元        │107年12月14日     │4.68%         │108年1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