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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 債 權 人 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興 上列債權人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250萬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欠缺必要記載事   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票據無效,請另提出債權   證明(如已支付代理保證金250萬元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