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
債 權 人 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德興
上列
債權人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
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人所提出之250萬
本票未記載
發票日,欠缺必要記載事
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票據無效,請另提出債權
證明(如已支付代理保證金250萬元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