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安娜
債 務 人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DR. LONG INTERNATIONAL (U.S.A.) CO., LTD.
債 務 人 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宗明
債 務 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拾壹萬柒仟壹佰零肆元九
角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