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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 債 權 人 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震國 上列債權人將興實業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 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有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在卷可憑,然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 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 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 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 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8年4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 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