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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統連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英舜 上列債權人統連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漪儀(即林倚儀) 即汝益工程行(即正獻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統連水電 材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2張支票(票號:AE0000000、AE0000000號)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381527元,然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載為   新臺幣381527萬元,請具狀更正誤繕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