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號
債 權 人 商諾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常孝澤
上列
債權人商諾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鐳揚創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商諾資訊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
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提
系爭支票(票號:EG0000000號)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以供本院審核。(
經查,
聲請狀所附證物1無該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