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債 權 人 賜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靜芬
上列
債權人賜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祥瑋間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賜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祥瑋(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
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