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8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 債 權 人 鄭家茹 債 務 人 鋐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核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之敘述及   所提出統一發票影本之買受人,本件購買人為鋐陞實業有限   公司,非其法定代理人陳昭文個人,故本件對該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請求給付之部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