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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債 權
人 葉護亮 上列
債權人
葉護亮因與
債務人
致嘉實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葉護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 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請款單可知債權人應為偉地工程有限公司, 請提出由台端受讓債權並已通知債務人之事證,或改由偉地 工程有限公司請求方屬
適
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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