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債 權 人 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其祥
上列
債權人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
本件請求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
何?(如無相關依據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起算利息)
二、請提出債務人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