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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債 權 人 光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竹蘭 上列債權人光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錢品順 即嘉香味食品工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軒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