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債 權 人 光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竹蘭
上列
債權人光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
債務人錢品順
即嘉香味食品工廠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軒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
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