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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 債 權 人 葉阿彬 上列債權人葉阿彬聲請債務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業經本院102年度彰 勞簡字第3號判決確定,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 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