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
債 權 人 葉阿彬
上列
債權人葉阿彬
聲請對
債務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業經本院102年度彰
勞簡字第3號判決確定,債權人就同一
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
件聲請,依
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