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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4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國棟 債 務 人 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文丑 人 債 務 人 洪彣典即洪文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零陸萬捌仟陸佰玖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40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下開利率20%計 │ │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6,068,696元       │108年6月20日     │2.79%         │  108年6月20日   │ └──┴────────────┴───────────┴───────────┴───────────┘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