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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4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 債 權 人 粘松仁 債 務 人 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水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伍萬壹仟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   萬玖仟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001 │151,000元        │108年1月10日     │6%          │     │ ├──┼────────────┼───────────┼───────────┼─────┤ │002 │349,000元        │108年7月9日      │6%          │     │ └──┴────────────┴───────────┴───────────┴─────┘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