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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債 權 人 名科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宏 上列債權人名科資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湘宜即博睿文教資訊 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名科資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湘宜(住彰化縣○○市○○里○○街○○○巷○○   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