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債 權 人 名科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宏
上列
債權人名科資訊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湘宜即博睿文教資訊
館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名科資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湘宜(住彰化縣○○市○○里○○街○○○巷○○
號)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