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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文丑 人 債 務 人 洪春吉 債 務 人 洪彣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肆萬柒仟玖   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