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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債 務 人 世宏農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 柒萬壹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柒萬壹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