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芳正
債 務 人 世宏農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世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
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
柒萬壹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柒萬壹仟肆佰」元。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