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DR. LONG INTERNATIONAL(U.S.A.)CO., LTD.
債 務 人 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之 鄭宗明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DR. LONG INTERNATIONAL(U.S.A.)CO., LTD.、和
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宗
明、陳淑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參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
壹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
二、債務人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鄭宗明、陳淑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肆拾貳萬伍仟
參佰玖拾玖元參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一四四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鄭宗明、陳淑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伍拾玖萬伍仟
肆佰伍拾元參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七八零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