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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50號 債 權 人 才鄉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才香 上列債權人才鄉清潔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正陽即興泰油漆工程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才鄉清潔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