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 債 權 人 郭志仲 上列債權人郭志仲因與債務人千典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郭志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